盡管食品安全日益受到企業與監管部門的重視,但在實際操作中,食品外包裝標簽的抽檢并不頻繁,這導致一些企業仍沿用老一套省錢不想事的方法——直接照搬照抄,未進行充分的審查和核實。因此,食品標簽問題頻發,而企業自身往往對此并不知情。
其次,對于職業打假人來說,食品標簽成為了他們眼中的“軟柿子”。相較于揪出產品質量問題而進行繁瑣且耗資的正規送檢,食品標簽的問題則顯得更為直觀且易于發現。職業打假人可以迅速鎖定標簽中的錯誤或不合規之處,進行舉報或索賠,操作簡便且效率高。
“重災區”
營養成分表
隨著標簽“瑕疵”條款的出現,對于單純標簽形式上的問題容易引起爭議,難以獲得十倍賠償。食品營養標簽作為食品標簽的重要內容,它顯示了食品的營養特性和相關營養學信息,是消費者了解食品營養組分和特征的主要途徑,也順理成章的成為了職業打假的“重災區”。
從營養成分表打假來看,生產廠家的營養成分表不符合實際,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直接采用同行業廠家同類型產品的營養成分數據進行標識,實際包裝袋上營養成分表數據不貼切自己生產的產品;其次是產品配方比例調整,主料、工藝發生變化后,仍然還是用以前產品的營養成分表數據,導致營養成分表明顯不符。
投訴案例1:食品營養標簽中脂肪含量標注為3.2克,宣稱為低脂產品。
按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規定,“低脂”食品標準是:脂肪含量為固體≤3克/100克,液體≤1.5克/100毫升。
投訴案例2:配料中添加了氫化植物油,營養成分表未標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根據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規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解決辦法:進行營養成份送檢
企業可自行開展營養成分的分析檢測,也可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完成。
產品的營養成分會隨原料、配料配比等變化而發生變化,主要的單品建議增加送檢營養成分的頻次,根據GB 28050范圍要求,取最貼近產品的營養成分數值,建議企業每年至少對生產主要的預包裝食品進行營養成分檢測,發生變化時以實際檢測數據進行標注,避免被“職業打假人”投訴造成包材浪費,和處理投訴相關事宜所造成企業及職能部門人力物力的浪費。
標準更新卻未及時更換包裝/標準
如部分月餅商家依舊沿用印有過期的質量標準的包裝袋,與最新的國家標準《月餅質量通則》(GB/T 19855-2023)不相符合。
其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24)于2025年2月8日正式實施,已調整多種食品添加劑適用范圍,比如脫氫乙酸鈉不能用于糕點等變化,在實施前后可能會有相應的打假人針對該標準進行食品標簽的打假。
解決辦法
1.及時了解政策動態:
企業應密切關注相關監管部門發布的政策動態和標準更新信息。可關注致微集團微信公眾號或添加服務人員微信,為您推送最新咨詢,確保第一時間獲取標準更新信息。
2.做好包裝過渡:
在標準更換的過渡期內,企業應提前做好包裝過渡計劃。包括評估現有包裝庫存、確定新包裝的設計和生產時間、以及制定新舊包裝更換的時間表等。
3.優化包裝印刷規劃:
在包裝印刷時,應根據市場需求和庫存情況合理規劃印刷量。避免因印刷量過大而導致標準更換后仍有大量過時包裝積壓的情況。
“一般災區”
配料標識問題
1.產品名稱與配料表不符
這是一類常見的食品名稱標示不規范情況,往往發生在食品名稱用一種食品修飾另一種食品時,用作修飾意義的食品在產品加工過程中并沒有使用過,誤導消費者。例如:“奶油瓜子”配料中沒有奶油,應命名為“奶油味瓜子”;配料中使用非可可的植物油脂產品仍命名為“巧克力”并不規范,應命名為“代可可脂巧克力”,且代可可脂和巧克力應該使用同一字號。
2.配料名稱標示不規范
案例:某品牌冰糖人參燕窩,配料表中標示的配料中含有“人參”,卻未標明“人工種植”((2020)豫01民終5220號)。
根據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和《關于批準人參(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號),可得知“人參(人工種植)”可用于普通食品生產,非人工種植人參仍受《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的限制,不得用以普通食品生產。因此,涉案產品應當使用人參(人工種植)為原料,且應當使用正確的原料名稱,但涉案產品在外包裝的配料中對其使用的人參僅標明為“人參”,無法讓消費者明確知曉其產品使用的人參是人工種植還是非人工種植。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食品標簽應真實、準確, 4.1.3條規定配料名稱應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該配料名稱標示不規范。
3.強調配料但未標識含量
案例:某產品名為“芥花籽橄欖油食用調和油”,其中包含有橄欖油。該產品標簽底色為深綠色,標簽中間上部兩排印有 “放心糧放心油”白色字樣,右側印有比底色稍淺的綠色橄欖圖案和黃色花朵圖案,但卻未標識橄欖油含量((2020)渝民申1220號)。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第4.1.4.1條規定:“如果在食品標簽或者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其他問題
1.產品名稱未反映食品真實屬性。如開心豆、火鍋料、花心花生豆干、藍痩香菇豆干。根據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2.1“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2.外文、拼音沒有對應的漢字或外文、拼音字大于相對應的漢字或使用繁體字沒有對應的漢字。如“coffee”字號大于“咖啡”;如只有英文“coffee”,沒有對應漢字“咖啡”。如使用了繁體字“濃鬱”,沒有對應的規范漢字“濃郁”。根據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3.8“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有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3.8.1“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應漢字”。3.8.2“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制造者或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 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3.聲稱“無糖”、“0糖”的,“無糖”、“0糖”字號大于食品名稱和商標。根據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B.2.6“營養聲稱、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可以在標簽的任意位置。但其字號不得大于食品名稱和商標”。
4.生產日期未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的,未注明日期標示順序。如標注“ 31/01/2024”,未按年月日順序標注,也沒有注明日期標示順序,為錯誤標示。
5.只寫了“生產日期見外包裝”。根據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7.1 “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如“生產日期見包裝封口處”。
6.一些單位標示錯誤。如凈含量的單位標示,毫升為mL(m小寫,L大寫)、ml(兩個都小寫), ML(兩個大寫)為錯誤。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的單位KJ應為kJ(k小寫,J大寫)KJ(兩個都大寫)為錯誤。
7.酒類產品外包未標識“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字樣。根據GB2758—20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發酵酒及其配制酒》 4.4 “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GB2757—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4.3 “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
8.速凍調制品未標示“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調加工方式”。根據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與調制食品》 4.1 “產品標識應注明速凍、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調加工方式”。
9.固體飲料的字號與同版面其他文字一樣或固體飲料未標示警示信息“本產品不能代替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根據市場監管總局2021年12月24日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監管的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此前生產的產品,可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二、固體飲料產品名稱不得與已經批準發布的特殊食品名稱相同;應當在產品標簽上醒目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固體飲料’,字號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標、圖案等所含文字)”。“三、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蛋白固體飲料、植物固體飲料、特殊用途固體飲料、風味固體飲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種的固體飲料最小銷售單元,還應在同一展示版面標示‘本產品不能代替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為警示信息,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應當使用黑體字印刷,并與警示信息區域背景有明顯色差”。
10.只有鈉、鎂、鈣,卻聲稱含有多種礦物質。根據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附錄C“礦物質不包括鈉,含有‘多種礦物質’指 3 種和(或)3 種以上礦物質含量符合‘含有’的聲稱要求”。
11.使用不當宣傳語。如在食品標簽上宣傳“健脾開胃”,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如宣傳“多喝不上頭”,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企業針對食品標簽問題,可選擇組建內部專業團隊或尋求外部專業食品標簽顧問的支持,深入鉆研其產品標簽的每一處細節,全面覆蓋所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與標準規范。從而從源頭就解決其所有的標簽問題,必要時可以實施食品標簽的外部審核機制。